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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2024-01-29

生态环境部日前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据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指导意见》的原则之一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因地制宜选择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处理等治理模式或模式组合,不搞“一刀切”。

近年来,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积极进展,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同时,也存在治理机制不完善、治理重点不突出、治理成效评判标准不科学、治理模式不精准、治理成效不稳固、保障措施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建立县(市、区)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污水治理机制。其中,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具体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逐步将不同时期、不同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纳入统一运维范围;要求坚持“问需于农”“问计于农”“问效于农”,充分听取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愿和需求。

《指导意见》提出规划要注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村庄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人口变化、供水、改厕、水系整治等统筹和有效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鼓励依据规划,建立年度重点治理村庄清单并动态更新,把乡政府驻地或中心村,生活污水乱倒乱排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已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厕所粪污去向难以解决的村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位于重点湖库周边或水质需改善水体的汇水范围或生态敏感区的村庄作为治理重点。年度重点治理村庄清单作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具体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以改变污水造成的脏乱差状况和环境污染,杜绝未经处理直排环境为导向。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判提出了基本标准,即确保治理后实现“三基本”: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

考虑到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千差万别,《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分阶段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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